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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768208成都双流机场乘车须知来啦,包括乘机时间须知、安全检查须知、行李运输须知、特殊旅客须知等。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班办理值机手续开始时间,建议以航空承运单位对外公布的信息为准。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国内航班办理值机手续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45分钟。国际/港澳台航班办理值机手续截止时间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建议咨询航空承运单位。
(一)双流机场为军人提供依法优先服务:持有有效证件的军人及随行家属(含军人本人三人以内)乘坐国内航空公司的境内航班时可在值机、安检及登机环节享受“军人依法优先”服务。
1、用于证明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及军校《学员证》。
2、安检查验军人类有效乘机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旅行证、港澳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2、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过期、损坏或者因故不能出示的中国境内公民,可凭下列证件或者证明乘机:
a.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b.旅客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c.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纸质、电子身份证明》。
4、乘坐国内航班的境外旅客(包括外籍旅客,港、澳、台旅客)因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办理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延期不能出示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注明有效期的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乘机。
能够发射弹 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C、其他枪 支,如:道具枪、发令枪、、境外枪 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 支;
*备注:不属于、不构成枪 支认定标准的物品以及不具有危害性的子弹工艺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于与枪 支有明显区别,不致造成误解的玩具物品,可当作行李物品运输。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A、弹 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空包弹、教练弹);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A、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B、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备注:少数民族因生活小习惯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区销售、使用,成都地区不属于民族自治区,所以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不能贴身携带和托运乘机。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A、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D、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F、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B、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C、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E、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会造成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造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A、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造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 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B、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1)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盛放在单体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贴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贴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贴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允许超出100克(毫升)。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贴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贴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贴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总量依据航程时间以及医嘱的服用量标准推算),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贴身携带;
(4)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备注:“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C、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托运行李,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A、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允许超过8g,超过标准的锂电池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B、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b.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安装在设备上的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b.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备用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A、充电宝标识应全面清晰,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B、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或额定能量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a.如果已知充电宝或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额定能量Wh=V×Ah;
b.如果只标记有毫安时(mAh),需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行李运输须知以下标准为一般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请依照各家航空公司标准执行:
乘坐国内航班,您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体积每件行李不超过20×40×55厘米。
乘坐国际/港澳台航班,您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能超过7千克(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规定),体积每件行李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伤〉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人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嫌疑犯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醉酒旅客,额外占座旅客。
1.1.1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及其它传染病。
注:携带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点(售票处,机场值机、候机、登机、经停站、中转站)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后,必须拒绝运输。
1.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承运人不予承运:
1.2.1处于严重或者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绀症状、健康情况有很大可能会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或者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1.2.3近两周内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者做过气胸整型的患有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1.2.6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患病旅客、残疾人旅客、孕妇或犯人(含嫌疑犯)、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及其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予以承运。
2.1.1担架旅客受严格的载运限制。承运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2.1.2需承运的担架旅客,除满足承运人病残旅客承运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原则上不同意拆座椅,担架旅客机上要求躺卧时的总长度不超过152CM,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为宜。
2.1.7担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时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处必须经承运人同意,方可受理。
2.1.8如担架尺寸大于152CM 且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需要拆卸座椅进行保障。旅客依照航空公司关于担架的销售规定购买机票。
2.1.9对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且尺寸小于152CM 的,无需拆卸座椅,将担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旅客本人须按照以上第8项规定购买客票。
2.1.11根据中国民航CCAR121.574条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目前承运人飞机上没有配备专用医疗氧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用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承运人同意并预先做出安排,承运人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者目的地补充氧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抵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
2.1.12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依据各航空公司针对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执行,担架旅客自备的担架及其辅助设备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免费运输。
WCHC(WHEELCHAIR-S FOR CABINSEAT)轮椅——用以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WCHS(WHEELCHAIR-S FORSTEP)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能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一定限制)。
WCHR(WHEELCHAIR-S FOR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能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2.1旅客的电动轮椅、不可折叠的普通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而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以及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承运人妥善包装,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并得到承运人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在该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 小时前来到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2.2.1只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可不需要出示《诊断证明书》,应根据无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R),分别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以便承运人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安排。
2.2.2.2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在整个旅途过程中,必须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同。
2.2.2.3如该轮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体严重受伤或者损伤),属于限制运输的范围,除在定座购票时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外,还须在定座购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诊断证明书》。
2.3.1.1盲人旅客,是指双目失明的旅客,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睛有疾病或者视力受到严重损伤的不属于盲人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3.1.2聋哑人旅客,是指因双耳听力缺陷或者不能说话的旅客。有耳病或者听力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因病患使语言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声带受到严重损伤的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3.3.1不满16 周岁的盲人或者不满16 周岁的聋哑人单独乘机,承运人不予承运。
2.3.3.2盲人或者聋哑人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2.3.3.3盲人或者聋哑人在航空旅行过程有成人陪伴同行,该盲人或者聋哑人按一般旅客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3.3.4单独旅行的盲人或者单独旅行的聋哑人,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后,在航班离站前48 小时内购票,(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2.3.3.5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一定要具有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2.3.3.6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无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应由其家属或者他的照料人在始发站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2.3.3.7盲人如需携带导盲犬或者聋人如需携带助听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携带。
2.3.3.8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应具备必要的检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在申请定座和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向承运人出示此种证明。
2.3.3.9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经承运人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或者装在货舱内运输,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不要钱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承运人不接受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运输。
2.3.3.10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须在上飞机前为其戴上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同一客舱内只能装运一只导盲犬或者一只助听犬。
2.3.3.11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其容器的特性必须坚固。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品。
2.3.3.12单独旅行的盲人/聋哑人旅客或者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无成人陪伴儿童(亦称无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 周岁但不满12 周岁,没有年满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2.4.2.1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线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必须在定座时预先向始发站承运人的售票部门提出,其座位必须根据我公司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2.4.2.3承运人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航段时,不论是由同一个承运人或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在航班经停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线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上述航班衔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当地雇请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3.3.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售票人员应向接送人核实后方可接受。
2.3.3.6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依据承运航空公司的规定有一定限制。
2.3.3.7由于航空公司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注:正常的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2.5.2.1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承运人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2.5.2.2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在航空旅途过程中需要承运人提供某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老年人旅客。
2.5.2.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内容:长距离行走体力不支,需要轮椅代步;身体残疾或年迈,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撑行走;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和环境不熟悉,无法顺利办理登机牌、候机、上下飞机、到达领取行李整一个完整的过程,需要给予引导;因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机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5.3.1老人应由陪护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并在到达地点安排人员予以迎接和照料。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段时,在航班经停站,应由陪护人员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员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线如老人的陪护人,在上述航班经停地点安排人员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地面代理人服务人员照料老人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6.1.1怀孕不足8 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依照航空公司运输总则要求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6.1.2怀孕超过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有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出示特殊照料的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C、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承运人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
只要无需医疗照顾,怀孕的乘客一样能享受旅行。然而,怀孕期达到或超过32周的乘客需要提供一份在乘机前72小时以内填开的医疗诊断证明。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承运人规定上述婴儿不能乘机。
2.7.1.2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人携带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携带一名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的婴儿,超过数量的婴儿应按正常票价的50%购票,并单独占座位。
2.7.1.4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质量,依照航空公司机型和乘务配置的限制对航班婴儿人数进行限制;
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或寻求现场导乘人员协助办理,并由地面服务人员送至机上,与机组完成乘机手续交接后,完成服务。
机手续交接后,并依据《特殊旅客服务单》清点随身物品后由地面服务人员全程引领至国际或国内到达出口,并与接机家属当面完成特殊旅客的交接手续后,由接机家属签字确认,完成服务。
本须知仅适用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航空公司的国内运输服务;
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临时乘机证明办理指南来啦,乘机身份证掉了可以不用慌,可以办乘机临时身份证明。
成都天府机场停车指南来啦啦,包括车位分布、收费标准、车辆进出场路线、停车服务、支付方式等。
天府机场出租车可在1号航站楼与交通中心连接段G02号门外侧地面层,2号航站楼与交通中心连接段G04号门外侧地面层乘坐。网约车在1号停车楼L1层设有网约车1乘车点,2号停车楼L1层设有网约车2乘车点。
邛崃公安局关于世园会邛崃分会场周边道路机动车停车通告2024-04-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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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机场乘车须知(乘车时间+安检+行李+特殊旅客) - 成都本地宝
成都双流机场乘车须知来啦,包括乘机时间须知、安全检查须知、行李运输须知、特殊旅客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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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流机场为军人提供依法优先服务:持有有效证件的军人及随行家属(含军人本人三人以内)乘坐国内航空公司的境内航班时可在值机、安检及登机环节享受“军人依法优先”服务。
1、用于证明军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国人民《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及军校《学员证》。
2、安检查验军人类有效乘机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二)乘坐国内航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规定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包括: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旅行证、港澳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2、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过期、损坏或者因故不能出示的中国境内公民,可凭下列证件或者证明乘机:
a.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b.旅客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c.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乘坐民航飞机临时纸质、电子身份证明》。
4、乘坐国内航班的境外旅客(包括外籍旅客,港、澳、台旅客)因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办理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延期不能出示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注明有效期的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乘机。
能够发射弹 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C、其他枪 支,如:道具枪、发令枪、、境外枪 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 支;
*备注:不属于、不构成枪 支认定标准的物品以及不具有危害性的子弹工艺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于与枪 支有明显区别,不致造成误解的玩具物品,可以作为行李物品运输。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A、弹 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空包弹、教练弹);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A、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B、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备注: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区销售、使用,成都地区不属于民族自治区,所以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不能随身携带和托运乘机。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A、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D、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F、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B、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C、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E、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A、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 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B、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1)旅客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应盛放在单体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随身携带,与此同时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克(毫升)。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总量依据航程时间以及医嘱的服用量标准推算),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备注:“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C、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托运行李,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A、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允许超过8g,超过标准的锂电池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B、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b.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安装在设备上的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b.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备用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A、充电宝标识应全面清晰,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B、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或额定能量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a.如果已知充电宝或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额定能量Wh=V×Ah;
b.如果只标记有毫安时(mAh),需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乘坐国内航班,您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体积每件行李不超过20×40×55厘米。乘坐国际/港澳台航班,您的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能超过7千克(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规定),体积每件行李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伤〉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人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醉酒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注:成人是指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不予承运的病患者1.1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承运人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1.1.1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及其它传染病。
1.1.3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者。1.1.4酒精或其它毒品中毒者。
注:携带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点(售票处,机场值机、候机、登机、经停站、中转站)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后,必须拒绝运输。
1.2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进行特别安排者外,承运人不予承运:
1.2.1处于严重或者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绀症状、健康状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或者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1.2.3近两周内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者做过气胸整型的患有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1.2.6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患病旅客、残疾人旅客、孕妇或犯人(含犯罪嫌疑人)、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及其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予以承运。
2.1.1担架旅客受严格的载运限制。承运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2.1.2需承运的担架旅客,除满足承运人病残旅客承运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原则上不同意拆座椅,担架旅客机上要求躺卧时的总长度不超过152CM,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为宜。
2.1.7担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时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处必须经承运人同意,方可受理。
2.1.8如担架尺寸大于152CM 且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需要拆卸座椅进行保障。旅客依照航空公司关于担架的销售规定购买机票。
2.1.9对于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且尺寸小于152CM 的,无需拆卸座椅,将担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旅客本人须按照以上第8项规定购买客票。
2.1.11根据中国民航CCAR121.574条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目前承运人飞机上没有配备专用医疗氧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承运人同意并预先做出安排,承运人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者目的地补充氧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
2.1.12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依据各航空公司针对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执行,担架旅客自备的担架及其辅助设备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免费运输。
WCHC(WHEELCHAIR-S FOR CABINSEAT)轮椅——用以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WCHS(WHEELCHAIR-S FORSTEP)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一定限制)。
WCHR(WHEELCHAIR-S FOR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2.1旅客的电动轮椅、不可折叠的普通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而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以及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承运人妥善包装,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并得到承运人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在该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 小时前来到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2.2.1只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应根据无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R),分别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以便承运人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安排。
2.2.2.2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在整个旅途过程中,必须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同。
2.2.2.3如该轮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体严重受伤或者损伤),属于限制运输的范围,除在定座购票时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外,还须在定座购票以及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诊断证明书》。
2.3.1.1盲人旅客,是指双目失明的旅客,不是指眼睛有疾病的旅客(眼睛有疾病或者视力受到严重损伤的不属于盲人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3.1.2聋哑人旅客,是指因双耳听力缺陷或者不能说话的旅客。有耳病或者听力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因病患使语言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声带受到严重损伤的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3.3.1不满16 周岁的盲人或者不满16 周岁的聋哑人单独乘机,承运人不予承运。
2.3.3.2盲人或者聋哑人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2.3.3.3盲人或者聋哑人在航空旅行过程有成人陪伴同行,该盲人或者聋哑人按一般旅客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3.3.4单独旅行的盲人或者单独旅行的聋哑人,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承运人同意后,在航班离站前48 小时内购票,(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2.3.3.5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必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2.3.3.6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无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应由其家属或者他的照料人在始发站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2.3.3.7盲人如需携带导盲犬或者聋人如需携带助听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经承运人同意方可携带。
2.3.3.8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应具备必要的检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在申请定座和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向承运人出示此种证明。
2.3.3.9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经承运人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或者装在货舱内运输,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承运人不接受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运输。
2.3.3.10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须在上飞机前为其戴上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同一客舱内只能装运一只导盲犬或者一只助听犬。
2.3.3.11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其容器的特性必须坚固。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设备和其他物品。
2.3.3.12单独旅行的盲人/聋哑人旅客或者盲人携带的导盲犬或者聋人携带的助听犬,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无成人陪伴儿童(亦称无伴儿童)是指年龄满5 周岁但不满12 周岁,没有年满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2.4.2.1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线无成人陪伴儿童的承运必须在定座时预先向始发站承运人的售票部门提出,其座位必须根据我公司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2.4.2.3承运人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的运输。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二个或二个以上航段时,不论是由同一个承运人或由不同的承运人承运,在航班经停站,应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应提供接送人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线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上述航班衔接站安排人接送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当地雇请服务人员照料儿童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3.3.5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售票人员应向接送人核实后方可接受。
2.3.3.6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依据承运航空公司的规定有一定限制。
2.3.3.7由于航空公司对无成人陪伴儿童负有责任并需提供特殊服务和照顾,对同一航班的其他旅客会有一定影响,所以每一航班运送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数量应有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注:一般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2.5.2.1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承运人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2.5.2.2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在航空旅途过程中需要承运人提供某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老年人旅客。
2.5.2.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内容:长距离行走体力不支,需要轮椅代步;身体残疾或年迈,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撑行走;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和环境不熟悉,无法顺利办理登机牌、候机、上下飞机、到达领取行李整个过程,需要给予引导;因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机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5.3.1老人应由陪护人协助办理乘机手续,并在到达地点安排人员予以迎接和照料。运输的全航程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航段时,在航班经停站,应由陪护人员安排人员予以接送和照料,并提供接送人员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线如老人的陪护人,在上述航班经停地点安排人员有困难,而要求由承运人或地面代理人服务人员照料老人时,应预先提出并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接受运输。
2.6.1.1怀孕不足8 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依照航空公司运输总则要求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6.1.2怀孕超过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在乘机前72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在XX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C、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注: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各承运人通常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承运人方可接受其乘机。
只要无需医疗照顾,怀孕的乘客同样能够轻松的享受旅行。然而,怀孕期达到或超过32周的乘客需要出示一份在乘机前72小时以内填开的医疗诊断证明。
注:由于新生儿的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咽鼓管又较短,鼻咽部常有粘液阻塞,飞机升降时气压变化大,对身体刺激大,新生儿又不会做吞咽动作,难以保持鼓膜内外压力平衡,因此,对婴儿乘坐飞机要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承运人规定上述婴儿不能乘机。
2.7.1.2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成人携带方可。每一成人只能携带一名按正常票价的10%购票的婴儿,超过数量的婴儿应按正常票价的50%购票,并单独占座位。
2.7.1.4为便于运行控制、保证旅客的服务的品质,依照航空公司机型和乘务配置的限制对航班婴儿人数进行限制;
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或寻求现场导乘人员协助办理,并由地面服务人员送至机上,与机组完成乘机手续交接后,完成服务。
机手续交接后,并依据《特殊旅客服务单》清点随身物品后由地面服务人员全程引领至国际或国内到达出口,并与接机家属当面完成特殊旅客的交接手续后,由接机家属签字确认,完成服务。
本须知仅适用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航空公司的国内运输服务;